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第四条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制作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