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