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