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