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