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