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