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责令停业整顿;

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