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