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