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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投资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