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机制,建立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级,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组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充分体现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1年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此后每2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行业自律机构组织会员单位针对独立董事开展以下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独立董事尽职报告、独立董事个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等情况,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年度监管…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年度监管评价为未尽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