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机制,建立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级,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可以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

独立董事在评价年度内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处罚的,其年度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或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