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充分体现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津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年度履职评价结果。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保险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