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尽职报告主要包括:

参加会议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发表意见情况,包括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原因;

为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所做的工作,包括开展现场调研、专项调查、与管理层工作沟通等;

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包括未能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的情况、履职受到干扰或阻碍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年度工作自我评价,包括是否持续保持独立性的自我评价、是否存在未尽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参加培训的情况;

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工作的评价;

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独立董事尽职报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