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个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任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独立董事履职存在的障碍及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保险机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