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年度监管评价为未尽职: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独立董事个人连续2年未按要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报告的;
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其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未尽职的情形。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独立董事个人连续2年未按要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报告的;
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其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未尽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