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明显损害保险机构、股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未投反对票且不具有免责情形的;

对重大关联交易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的;

经查实独立董事存在主观隐瞒其独立性重大缺陷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或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责令撤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