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独立董事制度;

因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干扰、阻碍,或保险机构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等原因,致使独立董事无法正常履职;

独立董事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独立董事发现保险机构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其他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