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1年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此后每2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

保险机构可以为独立董事组织有助于其履职的内部培训。

独立董事参加培训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保险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