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保险公司处理股权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或者资料报送等股权事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由股东直接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15%和1/3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险公司相关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第五十八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保险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提名和选举规则,中小股东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保护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章程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