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险公司相关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
相关股东出质保险公司股权情况;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
相关股东出质保险公司股权情况;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