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中国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