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或者资料报送等股权事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由股东直接提交相关材料。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由全部发起人或者经授权的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