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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保监局自评与保监会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保监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分值配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20分。 第六条 履职情况考核保监局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七条 区域风险状况考核包括,业内案件的百亿元保费发案件数、大案要案件数、案件份额变化率、发案机构占比等,配置的分值分别为6分、8分、3分、3分,共20分。 第八条 激励约束事项包含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加分事项和扣分事项,加分、扣分均以20分为限。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工作由保监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监会稽查局承办。 第十条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和激励约束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保监会稽查局。 第十一条 保监会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保监局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保监局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考评报告提交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送会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年度考核结果由保监会向保监局反馈。 第十三条 保监会与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跨监管辖区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