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工作由保监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监会稽查局承办。 第十条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和激励约束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保监会稽查局。 第十一条 保监会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保监局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保监局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考评报告提交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送会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年度考核结果由保监会向保监局反馈。 第十三条 保监会与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档案。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