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保监局自评与保监会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保监局。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