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六)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六) (六) a)一国利用第一款所指的优惠这一事实,不应使另一国给予起源国为前一国家的作品低于根据第一至二十条所应给予的保护。 b)第三十条第二款b项第二句的规定的对等权利,在根据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实施的期限满期前,不得用于其起源国为根据附件第五条第一款a项而作出声明的 国家的作品。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