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a)任何有权声明将利用附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本文本时,可不作这一声明,而代之以:

按照第三十条第二款a项有关翻译权的规定作一声明,如果它是第三十条第二款a项对之适用的国家的话;

按照第三十条第二款b项第一句的规定作一声明,如果它是第三十条第二款a项对之不适用的国家,甚至并不是本联盟成员国的话。

b)在一国已不再被视为是附件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根 据本款所作的声明继续有效,直至按照附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实施期限满期之日 为止。

c)任何按照本款作出声明的国家不得进一步利用附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即 使它将收回该项声明。

除第三款的情况外,任何已利用附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的国家不得再根据第一款作出声明。

不再被视为附件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国家,在根据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的实施期限满期前最迟两年,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第二款b项第一句作出声明,即使它并不是本联盟成员国。这一声明将在根据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的实施期限满期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