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任何声明利用本条规定的优惠的国家,就有关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而言,均有权以主管当局根据附件第四条在下款所述情况下发给的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的制度来代替第八条规定的专有翻译权。
a)在遵守第三款的情况下,当一部作品自其初次出版起算三年或有关国家本国法规定的更长期限届满尚未以该国通行文字由翻译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出版译本时,该国任何国民都有权得到用该国通行文字翻译该作品并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该译文的许可证。
b)如果以有关文字出版的译文的所有版本均已售完,也可根据本条发给许可 证。
a)当作品译成在一个或若干发达的本联盟成员国中不通行的文字的情况下,则用一年期限来代替第二款a项规定的三年期限。
b)在通行同一种文字的发达的本联盟成员国的一致协议下,如果要译成这种 文字,第一款所提到的任何国家均得以该协议规定的更短期限来代替第二款a项规 定的三年期限,但不得少于一年。尽管如此,如涉及的文字为英文、西班牙文或法 文,上一句规定即不适用。所有这方面的协议应由签订国政府通知总干事。
本条规定的许可证,如果经过三年才能取得的,则需再过六个月才能发给;如果经一年才能取得的,则需再过九个月才能发给,并且,上述六个月或九个月期限:
自申请人履行附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日起算;
如翻译权所有者的身份或住址不详,则自申请人根据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发给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寄出之日起算。
b)如果在6个月或9个月的期限内,由翻译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用申请使用 的文字将译本出版,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本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之发给只限于学校、大学教育或研究之用。
如果翻译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出版的一部译作的价格同在有关国家内同类著作通行的价格类似,这本译作的文字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批准出版的译文的文字和内容一样,则应撤销缔约国根据本条发给的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业已出版的份数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对主要是图画组成的作品,其文字翻译与图画复制出版的许可证只有在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发给。
在作者停止其作品全部份数的发行时,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a)对翻译一部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发给的许可证:也可根据广播机构向第一款所指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发给设置在该国内的广播机构,但必须符合全部下列条件:
译文的根据必须是依该国法律制作和获得的样本;
译文只能用于教学广播或向特定专业的专家传播科技情报成果的广播;
专门为②小项所指目的的译文,需用于合法的和对该国领土上的收听者的广播中,其中包括合法的和专为此项广播而录制的录音和录象;
所有对译文的使用均无任何营利性质。
b)对广播机构根据依本款发给的许可证而制作的译文的录音或录象,在a项 规定的保留和条件下,并按与上述广播机构所订合同,也可以为在其当局发给该许 可证的国家设有所在地的另一广播机构所使用。
c)只要a项列举的所有准则和条件得到遵守,也可以向广播机构颁发翻译专 为学校和大学使用而制作与出版的视听教材中所有课文的许可证。
d)在不违背a到c项的情况下,本条前几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款发给的 任何许可证和对许可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