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三章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当: 第十七条 仲裁程序自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 第十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限于仲裁程序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逾期提出的,由体育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仲…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当事人不止两方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可以减少两份。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