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体育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仲裁庭依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存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管辖权异议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
体育仲裁委员会或经体育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