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仲裁程序自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体育仲裁委员会不予留存。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体育仲裁委员会不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