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