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限于仲裁程序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向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案提出申请。当事人另案提出申请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同一案件中的请求和反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反请求申请后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发送反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