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逾期提出的,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变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