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体育组织章程或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且涉及的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关联决定;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体育组织处理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同一决定;

各案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根据本条第一款合并仲裁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各案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中。

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