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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 第十五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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