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