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