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