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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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