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二节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金融负债(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用于确定本准则第四十条(三)所要求披露的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的估值方法,以及用于确定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一)和第四十二条(一)所…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本期终止确认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对于每一项重分类,应当披露重分类日、对业务模式变更的具体说明及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以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 第四十七条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除非企业有更恰当的披露形…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四十九条 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担保物(担保物为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未违约时可将该担保物出售或再抵押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企业已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二条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确认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嵌入了价值相互关联的多项衍生工具(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应当披露相关特征。 第五十四条 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