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五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出方)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