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

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