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企业做出该指定的原因;

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

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其中对本期终止确认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和资产负债表日仍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应当分别单独披露;

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