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金融资产的性质;
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金融负债的性质;
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
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