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金融负债(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