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

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