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