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